患者遭遇醫療欺詐應當如何理性維權
1、追究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
首先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為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民法通則、合同法與侵權類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軍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在沒有具體法律規范可適用情況下,為了個案正義當然可以用以上原則調整醫療欺詐的行為。民法通則106民事責任過錯原則與第117條、第119條,第130條規定了對醫療欺詐行為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合同法對欺詐行為訂立的合同提供請求變更和撤消的選擇;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有過錯責任。
當前還沒有侵權行為法典,但對醫療欺詐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均有相關規定。精神權利一般為人所忽視,但在醫療欺詐行為中表現明顯,患病本來就是一件讓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醫療過程中受到價格欺詐,甚或是惡意病情夸大都會使得患者及其家屬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 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造成人身損害,也可以依據最后一款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2追究醫療機構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為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于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適用。具體有一下幾點: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追究醫療機構的行政責任
以醫療行為過程來看,從開始的接待宣傳、診斷、治療和收費到出院,會涉及到一下各種不同行為,對不同醫療欺詐行為均有行政處罰處理。
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發布者處罰。虛假診斷、證明或治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藥、劣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74、75條規定,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利用非法的價格手段誘騙患者進行交易:根據《價格法》第40條規定,也同樣規定沒收、罰款或者吊銷資格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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